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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药续展登记

    信息发布者:一念永恒
    2017-12-06 21:34:44   转载
    项目名称:农药续展登记
    项目类型:前审后批
    审批内容:1.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
    2.产品是否有效、质量可控,对人畜、环境和其他生物是否安全
    3.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,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
    4.申请人的资质
    法律依据:

    1.《农药管理条例》(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公布,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修正)
    2.《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6〕9号)
    3.《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》(1999年农业部令第20号发布,2002年农业部令第18号、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、2007年农业部令第9号修订)
    4.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(2007年农业部令第10号)

    办事条件:

    需提供以下材料(正本、副本各一份):
    1.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 
    2.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复印件 
    3.最新备案的产品标准
    4.对正式登记的产品,申请者应按照现行《农药登记资料规定》要求,在原已提交资料的基础上,补充缺少项目的试验资料或试验资料综合报告。
    5.对分装登记的产品,申请者应提供分装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、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。
    6.标签样张(复印件)
    7.市场上流通使用的标签或者所附具的说明书

    办理程序:

    1.材料受理。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《农药续展登记申请表》及其相关材料,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。
    2.技术审查。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。
    3.办理批件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,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。

    承诺时限:20个工作日(正式登记续展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)
    收费标准:

    500元/产品(临时登记续展)
    2500元/产品(正式登记续展)
    1.《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》( [1992]价费字452号)
    2.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调整农药登记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费[1996]1718号)
    3.《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计价格[2001]523号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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